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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交叉法学,正在不断充实与丰富我国的法学版图

喻中 理论周刊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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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初,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守一发表《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一文,颇有标志意义。此文全面总结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新中国法学三十年”,认为,“从三十年法学战线上的情况看来,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是落后的。”至于“法学落后的原因”,则是多个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教育开始时,主要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陈守一发表的这篇文章、这些观点,既标志着教条主义的苏联法学已经过时,同时也标志着“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学”已经开始萌生。一张新的法学版图由此开始绘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代表了中国法学演进历程的最新阶段,它的至为鲜明的特征就是自主性,它的底色、精神和灵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的特质是“走自己的路”,是为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针对这张正在生长的、正处于“进行时态”的法学版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描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对苏联法理学的取代

就在陈守一《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一文发表的次年,即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部由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试用教材”,名为《法学基础理论》,以之取代已经沿袭了大约30年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或类似的名称)。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从名称上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与“法”合在一起,“法的理论”还没有实现与“国家的理论”的分离,“法的理论”还没有实现相对的独立。但1981年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当于已经正式宣告:这是一种关于法的理论,是一种“法学基础理论”,不再是一种关于“国家与法”混合在一起的理论。另一方面,从实体内容来看,《法学基础理论》一书的基本线索主要围绕着法律起源、法律本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历史演变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的相关问题而展开。这样的理论框架,完全是以法律为中心而展开的。这是一个转折性的变化,在中国法理学史上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拐点,有力地支撑了一个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的形成。

在教科书之外,法学研究领域不断出现了要求与苏联法学相切割的声音。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起的过程中,逐渐生成了苏联法理学的替代物,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这是自清末以来,在经历了西方法理学、苏联法理学这两种主导性法理学之后,重新回归中国自主的法理学。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在40多年时间里逐渐形成、不断成长、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从思想文化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多种思想文化共同滋养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综合法理学”的色彩。在多种思想文化渊源中,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渊源。丰富多彩的外来法律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术资源。比较而言,这几种思想文化渊源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提供了基本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守护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社会主义本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提供了中国智慧,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中国特色。外来法律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提供了论证技术,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严密精细。

另一方面,从学术理论谱系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由多种学术理论共同汇聚的结果。如果借用西方法律理论中的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谱系中,也可以找出其中的法律价值论(或价值论法学)、法学方法论(或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大体上说,西方出现过的各种各样的法学流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中都有程度不同、方式各异的呈现。如果从学科交叉的方面去梳理,诸如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人类学等方面的法理学分支,几乎是不胜枚举的。如果要更加简单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学术理论谱系进行划分,那么,“法内之理”与“法外之理”庶几可以穷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两大领域。

概而言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40多年间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国法理学虽然不同程度地传承或吸纳了古代的或外来的思想文化资源,但40多年的中国法理学既体现出浓厚的中国特色,同时又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向,显示出勃勃生机。

传统部门法学与新兴交叉法学的协调发展

在20世纪上半叶的法学版图上,法理学之外的法学板块主要体现为1949年2月被废除的“六法全书”所对应的部门法学,已经分成公法学与私法学两个板块来予以呈现;在20世纪50至70年代的法学版图上,法理学之外的法学板块,主要分成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三个板块来予以呈现。相比之下,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之外,传统的部门法学开始全面兴起。

首先是宪法学的复兴。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宪法学,一改此前的以苏联宪法、东欧国家宪法为重心的知识格局,中国宪法自身的理论与实践,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宪法学的重心。其中,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是中国宪法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展现了宪法学的魅力与时代使命,以此为契机,中国宪法学积极回应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为宪法修改、新宪法秩序的建构、宪法理念的启蒙以及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宪法化”做出了学术贡献。

其次是行政法学的兴起。按照学者的概括,“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法学教育刚刚恢复,法制建设百废待兴。”在这样的背景下,“1983年出版了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它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主要轮廓,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

在刑法学领域,1979年刑法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刑法学的发展。根据学者的观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刑法学复苏,建立在50年代引进苏联刑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刑法学知识出现了两个新的增长点:一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著作的引入,二是国外刑法学译著的出版。”由此实现了“刑法学知识的更新”。

在民法学领域,“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民法学尚处于萌芽阶段,民法学研究的园地也是一片荒芜。”“直到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才组织编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一书。1983年,由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的佟柔先生主编的、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统编民法学教科书《民法原理》正式出版,这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开始创立。”

在诉讼法学领域,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还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两个组织法的公布,不仅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而且也开辟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新纪元。”三年后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试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从80年代到90年代,民事诉讼法学还“经历了从注释法学到理论法学的转型”。

还有经济法学。有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末回顾这门学科时写道:“中国经济法学是以我国经济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它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唤下,顺应改革开放大潮而迅速崛起的新学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与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并驾齐驱的独立学科。中国经济法学,从1979年出现‘中国经济法’概念开始,在短短十年时间里,得到了蓬勃发展。”这就是说,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兴起的一门法学二级学科。

部门法学的全面兴起,既见于以上二级学科,同时也见于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把这些法学二级学科汇聚起来,大体上代表了部门法学的整体图景,它们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恢复重建,广泛回应了时代的需要;它们在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创新之后,早已蔚为大观。

然而,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上,即使把各个制度化的部门法学全部汇聚起来,也不能填满法理学或基础理论法学之外的法学版图。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地催生出新的法学分支。查阅数十年来的法学文献可以看到,劳动法、教育法、海商法、能源法、网络法等方面的研究者,都在为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法律争取“独立法律部门”以及“独立部门法学”的地位。最近几年来,法学研究者在党内法规、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人工智能、数字法学等方向上,已经广泛地拓展了这个自主化时代的法学版图。

对于超越于制度化的部门法之外的各种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实践,有学者称之为行业法,也有学者称之为领域法。行业法与领域法都可以视为跨部门法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行业法学与领域法学,则可以视为跨部门法学的概念。较之于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的部门法学,无论是行业法学还是领域法学,都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质,都可以视为新兴的交叉法学。各种各样的新兴交叉法学,正在不断地充实与丰富当下这个正居于“进行时态”的法学版图。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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